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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8月04日

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学会管理中的保障、监督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会财务服务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河南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社团财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定期向学会领导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财经制度情况。

(三)积极为学会开展各项工作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归集分配学会收入,及时缴纳税费。

(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学会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负责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

(八)负责学会资产管理工作。

(九)完成学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学会财务服务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由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四条 学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办理财会事务,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五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八条 财务服务部负责人需定期对账簿进行抽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会计报表每月由主管会计编制并呈报。

第十条 财务人员对本学会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执行监交。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会正常业务活动所产生各收入项。

(一)经费收入:服务费、咨询服务、技术交流、技术推广、参展费、资料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承接各项政府项目,由政府拨入的项目经费。

(三)会费收入:主要是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会正常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各项补贴福利等费用。

公用经费的支出: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租房费、办公用水电费、维修费、设备购置等。

(二)业务活动费: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会议支出: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为完成各项政府项目,符合政府项目委托合同所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

(五)按税法规定,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学会各部门和职工因工作需要借取支票、领用现金等费用时,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学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学会理事长审批。

各部门各项业务费用报销时,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先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再逐级报学会领导签字报销。各部门2000元以上报销时,先有各部门领导签字再报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逐级报学会领导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 学会因工作需要需购买固定资产的,由学会办公会上议定,会议通过后并经学会领导审批方可购买,统一纳入财务物资帐系统管理。

第五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学会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十九条 支票的使用起点为100元,同城业务,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在1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以支票结算;异地对公业务,可通过银行汇款、网上银行支付。各项费用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应履行先借款,后报销的手续。

第二十条 出纳在银行购买空白支票,要登记备查,由出纳员妥善保管。支票与印鉴要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 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标注限额,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支票号、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支出款项,没有确定数额的应写明限额,不得开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 支票付款后15日内,凭正式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并按相关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如系购买实物,应有实物验收入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服务部报销。如果实际支出额超过借用限额的,须在发票上写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按相关审批权限负责签字。相关审批权限人出国或外出不能签字,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部先付款后补签。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会应严格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结算起点(人民币1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支付专家个人的讲课费、评审费等。

(三)其他特殊情况零星开支。

第二十五条 对办理特殊事宜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说明原因,经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七条 出纳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参展费、资料费、培训费、证书费、会员费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学会财务服务部统一管理,严禁“收不入帐”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将公款作为储蓄款私人存储,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 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学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写明确用途、数额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二条 工资、补贴等由财务人员依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主管会计审核并签字,出纳员通过银行一次性打卡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领导签字证明,财务部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相关审批权限人复核后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购买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1000元以上设备,应计入固定资产帐。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凡符合固定资产价位的设备、物资,支出报销时同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簿。

第三十六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七条 建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二级台账,并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账实核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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