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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8月04日

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冠名方式为“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分会”、“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专业委员会”、“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例: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会议;主办单位: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领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账号,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密切联系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省内外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三)组织开展科学保健相关研究和科技创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推出新成果、产生新标准,加快科研成果创新转化。

(四)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推广健康理念,普及卫生知识,弘扬医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五)承接学会委托的咨询工作,积极参与河南省战略、政府规划、政策法规的研究论证、决策咨询和民主监督工作。

(六)加强本专业领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动态,及时向学会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评议、审定和推荐本专业领域的优秀科研、教学成果和优秀人才。

(八)协助学会期刊编委会工作。

(九)学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条件

(一)根据学会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其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与学会其他专业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或接近,对于新兴前沿学科予以优先设立。

(二)发起人应为学会常务理事,或两院院士,或曾担任国内、省内相关学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开创或引领国内某学科、某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或担任全国、全军及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主任,或在学术上造诣颇深、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博士生导师及担任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评审专家等学科带头人。

(三)有从事党建工作的负责人,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队伍,有较强的医教研能力,并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

(四)热心学会工作,善于团结同道,倡导和推动科学保健理念和创新实践,并致力于提高我省卫生与健康水平。

第六条 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填写《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表1),并向学会学术部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申请书,说明设置专业的名称、申报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主要组成人员及挂靠单位,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二)由学会学术部负责组织考察,对设立的条件进行审查,广泛征求意见,上报学会办公会议研究,确认提名发起人或主要负责人,下发同意筹备的批复,成立筹备组,适时召开筹备会议。

筹备批复下达后半年内应完成筹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设立资格。

(三)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按程序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下发同意成立的批复,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分支机构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年龄结构、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等因素,与学会学会学术部共同协商,按要求完善委员候选人名单,报学会审批。

(五)依据经学会审批的委员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预备案,填写《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分支机构成员备案表》(附件2),并经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六)召开分支机构选举大会,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组织机构,上报学会审批后正式备案。同时将明确的党建工作负责人上报学会理事会党委审核备案(原则上由身为中共党员的当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担任)。

(七)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学会领导、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席并颁发证书、挂靠单位铜牌等。成立大会通过的工作文件应在一个月内报学会归档。

分支机构筹备会议、选举大会、成立大会在学会指导下进行,相关议程报学会学会学术部审定,由秘书处具体组织。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构成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吸纳会员,所辖会员必须在150人以上。

(二)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50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专业范围较宽的分支机构可酌情增加人数。

(三)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不超过5名)。

(四)可设名誉主任委员1-3名,顾问1-10名。

(五)可设秘书1-2人,也可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或秘书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六)一般设1-2个挂靠单位,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八条 任职条件

(一)委员应为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学会会员,首次当选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连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二)主任、副主任委员应为热心学会工作、在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高尚学术道德,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三)秘书长从常委中产生,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提交专业委员会通过。

(四)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专业领域知名和有影响的专家组成,指导分支机构工作。

现役军人需提供《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

第九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不超过三届。

主任委员一般不兼任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分支机构工作,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学会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的增补、退出

(一)委员(常务委员)因故空缺或因专业需要,经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并报学会审批,可适量增补。

(二)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活动、不能完成学会/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无法履行应尽义务,经过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研究,报学会备案,可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学会向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颁发聘书,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向挂靠单位颁发铜牌。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主任委员应充分调动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常委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民主议事工作程序,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自觉服从学会领导,注重与学会信息沟通,不断强化学会意识,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积极完成学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围绕学会年度工作安排,按时制订上报工作计划、总结和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省级业务活动或主题学术会议,促进人才培养和会员组织建设。

(三)开展专业工作领域重大问题研究,提交工作报告。

(四)密切委员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各地相关专业组织的活动信息、科研进展和培训需求。

(五)积极协调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机构和个人加入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

(六)归档保存分支机构工作资料,记录编写分支机构发展史。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按时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应至少提前6个月履行报批手续。换届工作在学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拟任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由学会会员单位中产生。可由分支机构上届主任委员及常委会会议推荐,也可由学会理事会领导、科学或管理顾问委员会委员推荐。

委员更新比例一般不少于1/3,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

第十六条 换届流程

(一)成立换届筹备组。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筹备组,并在学会指导下召开换届筹备会议,换届筹备组由分支机构主委、副主委和秘书长等共同组成,研究换届筹备方案。

(二)组织届内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任期届内开展学术活动情况;开展科研创新及转化成果情况;分支机构组织建设和中青年人才培养情况;组织开展制定本学科专家共识、临床指南及申报团体标准情况;完成服务基层和政府科学决策及专业咨询情况;开展科学普及和精准健康服务工作情况;获得重要科研成果和取得的各种荣誉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三)提报换届建议方案。主要包括:新一届分支机构规模;分支机构委员更新和留任比例及个人基本信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简历;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单;各地区名额分配;换届时间、地点;选举办法;换届会议议程;其他相关内容。

分支机构任期工作总结与换届建议方案经本机构换届筹备组研究,于届满前3个月上报学会审批。

(四)学会审核批准。学会办公会审核分支机构任期评价意见及负责人(主委、副主委、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提名换届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组织委员候选人预备案,填写《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分支机构成员备案表》(附件2)。

(五)召开换届选举大会。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组织机构,上报学会办公会或理事长审批,并正式备案。明确的党建工作负责人报学会理事会党委审核备案(原则上由身为中共党员的当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担任)。

(六)召开换届成立大会。原则上由学会副理事长以上领导出席并颁发证书、挂靠单位铜牌等。

大会选举产生经办公会或理事长审批的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均应重新填表备案。换届筹备会议、换届选举大会、换届成立大会在学会指导下进行,相关议程报学会会员服务部审定,具体工作由换届筹备组组织。未经学会批准擅自举行的换届选举工作,学会不予承认。相关会议根据工作实际,可通过电话或视频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可以根据换届新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变化,亦可仍为原依托单位,均需出具依托单位支持证明。

第六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科学保健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学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学会同意外,还应参照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向学会提出申请。协议或合同涉及经济往来的,须由学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审核签订。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报学会审核同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学会。重大活动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学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接到学会或上级业务部门委托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学会审批备案;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业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提交学会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学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提前一年上报学会学术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服务,不得申请单独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学会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为学会统一对外宣传平台,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服务工作,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重要信息提交学会网站。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报请学会办公会研究,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学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学会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活动,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认真收集、整理、保管组织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培训观摩等活动资料,以及会议总结纪要、创新转化、标准共识指南等科研成果,上报学会归档。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3月份前缴纳团体会费,团体会费转账入学会账号。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学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其他企业或单位账户。如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专委会主任委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一般由主任委员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报学会秘书长批准,并纳入学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学会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学会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学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并按照学会有关程序办理报销。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考核

(一)学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并根据考评结果对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表彰或处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考核基本内容,见第四章“分支机构的职责”。

(三)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1.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2.违反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3.未经学会批准,以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河南省科学保健学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4.未经学会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5.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其他单位。

6.分支机构核心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或每年度未能按照要求上报学会总结材料、未组织开展一次学术交流活动。

7.业内学术知名度、影响力较低,与分支机构地位不相符,或科技创新能力薄弱,人才培养不作为,未能承担学会赋予任务的。

第三十九条 奖惩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届满分支机构卸任的常委、正副主任委员由学会颁发荣誉证书。

(三)委员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会章程,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分支机构成员,经学会批准予以除名。

(五)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

(六)对于违反学会章程、两年内未正常开展学术活动或开展了学术活动而未在学会入账、不能履行本分支机构职能任务、违规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分支机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整顿、免除主要负责人职务,整合、撤销等处理,并在学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